2005年8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  对账单制作有缺陷起诉客户难如愿
    案例实录:2005年4月8日,原告上虞某公司向法院诉称,其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,至2003年10月24日止,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万元,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。庭审中,原告提供了一份对账单,该对账单的内容为:“截至2003年10月24日,贵单位尚有10万元货款未支付。请客户单位核对(若正确请填核对无误,若错误请填客户方账上数据)”,而被告在客户核对栏的空白处填写了“由于上次货物有质量问题应扣除3万元,故经核对尚欠7万元”,在客户单位签名印章栏的右下方,则是原告单位的公章和日期栏。对此,原告认为,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,故被告尚欠10万元货款的事实成立,而被告主张因质量问题扣除3万元的事实,是在原告盖章后单方填写的,现原告方不予认可。但被告坚持只应根据对账单的内容支付原告7万元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法院经审理认为,因原、被告签名、盖章均是同一天完成,故原告主张被告有关质量问题的内容系事后添加的理由难以成立,据此,判决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7万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本案原告为何不能如愿胜诉,原因就在于其提供的惟一证据——对账单的制作上存在缺陷。在规范的商务往来中,对账是双方确认当前债权债务额度的重要环节。一般的对账过程有两部分内容构成:一是对账联,由债权人根据自己的财务记录得出结算数额通知债务方核对,并由债权人盖章或签名,以示对该数额负责;二是确认联,由债务方根据对账联的数额进行核对,如无异议则盖章或签名确认,将此联交与对方后便完成了对账程序。如发现双方数额有差异则需重新启动对账程序。而案中原告的对账单则将对账联与确认联的内容合在了一起,特别是原告的公章盖在被告签名栏的右下方,造成无论被告在确认联填写什么内容原告都予以认可的表象,由此产生了诉讼过程中的被动。
    因此,有必要给大家提个醒,当你在重要场合签名或盖章时,务必要找准“位置”,位置太高,不在合同尾部,导致某些重要条款游离于合同之外;位置太低,留出空白太多,给别有用心的当事人留有添加内容的余地,导致后患无穷。
    
    祖坟被挖,后辈为何不能获得精神赔偿?
    案例实录:2003年六七月间,被告俞某在承包的山地上挖土时,将原告陈某等人曾祖父母的坟墓损坏。2004年6月10日,陈某等人向法院起诉,要求俞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。
    处理结果:2004年12月7日,法院裁定驳回起诉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依据法理,只有生存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,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,但为维护社会善良风俗,以及对死者近亲属感情的保护,法律对于遗体进行适度保护,最高人民法院还在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。即自然人死亡后,遗体、遗骨被非法利用、损害,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后,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。同时,我们应当看到,这种保护不是漫无限制的,可获得精神赔偿的只能是近亲属。
    那么,何为近亲属?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条规定:近亲属包括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虽然本案的原告是死者的孙媳妇和曾孙,但不属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,也就不属于被保护的对象。同时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08条第(一)项的规定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既然本案原告已经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近亲属,就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,所以诉讼被依法驳回。
    所以说,当长辈的遗体被侵害时,当事人在请求法院保护其亲属的遗体时,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被保护范围内,否则就有败诉的可能。
  本期点评 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 施飞 等